我国十省区市试点自发自还地方债 向市场化发债迈进

2014-05-30     

 经国务院批准,今年将在上海、浙江、广东、深圳、江苏、山东、北京、江西、宁夏、青岛试点地方政府债券自发自还,此举被视为我国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、探索市场化发债的重要举措。从2011年四季度开始,财政部曾允许上海、广东、浙江和深圳四地试点自行发债,去年又将试点范围扩至江苏和山东。
     财政部在其最新发布的《2014年地方政府债券自发自还试点办法》中明确,自发自还是指试点地区在国务院批准的发债规模限额内,自行组织本地区政府债券发行、支付利息和偿还本金的机制。与以往试点相比,新办法更强调了地方自行还债,强调试点地区按照市场化原则发行政府债券,并提出要按有关规定开展债券信用评级,择优选择信用评级机构。办法还进一步规范了试点地区信息披露、承销、招标等方面管理,试点地区政府债券资金收支实行预算管理,并强调试点地区政府债券资金收支实行预算管理,试点地区承担债券还本付息责任。要求试点地区应当建立偿债保障机制,统筹安排综合财力,及时支付债券本息、发行费等资金,切实履行偿债责任,维护政府信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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